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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发令、杨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令,杨民,黄怡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张发令,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民,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黄怡颖,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受理张发令申请执行杨民、黄怡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怡颖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逸兴路99号43号楼107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民、黄怡颖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民、黄怡颖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民、黄怡颖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怡颖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逸兴路99号43号楼107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