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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金福与杨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496号原告胡金福。委托代理人张旭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1号第11层1102室。负责人王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福诉被告杨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福撤回对被告杨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胡金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