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水燕、刘文江等与段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水燕,刘文江,祝玉花,段志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05号之一原告江水燕,农民。原告刘文江,农民。原告祝玉花,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水燕、刘文江、祝玉花诉被告段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水燕、刘文江、祝玉花于2016年4月18以与被告段志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水燕、刘文江、祝玉花撤回对被告段志勇的起诉。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