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付国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成,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付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成。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国营。申请执行人刘玉成与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付国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成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霸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