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牟奇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奇,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62号原告牟奇,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唐勇,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牟奇诉被告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