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牟奇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奇,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62号原告牟奇,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唐勇,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牟奇诉被告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