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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汉勇、谭鸿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汉勇,谭鸿辉,关某,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36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汉勇,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文晖,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鸿辉,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关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陆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汉勇、关某、陆某、谭鸿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7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汉勇、谭鸿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汉勇、谭鸿辉、关某、陆某伙同“洛鸡”、“阿忠”(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大洲公园内开设赌场供群众赌博。其中,被告人谭鸿辉、关某、陆某三人负责轮流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张汉勇负责把风和维持秩序,“阿忠”负责放数和保管抽水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汉勇、关某、陆某、谭鸿辉的供述;证人钟某、陈某、姚某、黄某甲、马某、黄某乙、黄在志、刘某、余某、康培民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汉勇、关某、陆某、谭鸿辉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汉勇、谭鸿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汉勇、关某、陆某、谭鸿辉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汉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谭鸿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张汉勇上诉称,原审认定赌资数额及上诉人获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是从犯,只负责放风,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张汉勇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审对本案犯罪时间事实的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对本案某些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因素未予考虑,导致量刑过重。上诉人谭鸿辉上诉称,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上诉人谭鸿辉的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谭鸿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无参与组织谋划,上诉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谭鸿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原审被告人关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张汉勇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原审被告人关某、陆某在原审开庭过程中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且有钟某、陈某、姚某、黄某甲、马某、黄某乙、黄在志、刘某、余某、康培民等多名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原审被告人关某、陆某于2015年年初至8月期间在东海大洲公园内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上诉所提该项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两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汉勇负责把风和维持秩序,上诉人谭鸿辉及原审被告人关某、陆某三人负责轮流发牌和抽水,均为开设赌场的积极参与者,彼此分工配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两上诉人属于从犯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原审被告人关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原审被告人关某、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定后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汉勇、谭鸿辉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宏平审 判 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巧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