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7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岳与XXX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岳,XXX,王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岳,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XXX,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俊香,女,1949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岳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17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XXX、王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XXX、王俊香给付案款款五十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XXX、王俊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X、王俊香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XXX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有房产一套,申请人不同意拍卖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XXX、王俊香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17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米 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