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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长顺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066号罪犯郑长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济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长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四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郑长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郑长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长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3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郑长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长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