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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登军、徐玉芹与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军,徐玉芹,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888号原告陈登军,居民。原告徐玉芹,居民。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利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军、徐玉芹与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军、徐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登军、徐玉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