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登军、徐玉芹与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军,徐玉芹,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888号原告陈登军,居民。原告徐玉芹,居民。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利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军、徐玉芹与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军、徐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登军、徐玉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