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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姜孟颇与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孟颇,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姜孟颇,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孟颇与被执行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姜孟颇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11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2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姜孟颇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2533(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5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92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9220元。二、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13525元。三、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7488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