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李健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李健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231号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19栋东1单元4层北1号房。负责人刘护民。委托代理人刘护民、杨亚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健委,男,成年。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李健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