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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保华与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华,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保华。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旭辉。本院在执行陈保华与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6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向申请执行人陈保华缴纳养老金34951.69元。负担执行费42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陕0802执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榆阳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