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与孙凯、黄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孙凯,黄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住所地高港区。负责人徐泓,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宝珠,该××员工。被执行人孙凯。被执行人黄婉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与孙凯、黄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孙凯、黄婉婷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借款人民币164999.5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190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4415.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凯、黄婉婷名下的车辆苏M×××××、苏M×××××两部车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理,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