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铉惠与武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铉惠,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铉惠。被执行人:武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武剑银行存款6350元(本金6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睿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