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垦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张义华,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21号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平,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被执行人:山东华垦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被执行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法定代表人:英霄。被执行人:张义华。被执行人:刘桂华。2016年2月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垦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张义华、刘桂华分别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北银金租(2015)回字0003号)、《保证合同》(北银金租(2015)回字0003号-保01号、北银金租(2015)回字0003号-保02号、北银金租(2015)回字0003号-保03号、北银金租(2015)回字0003号-保04号),分别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85、2286、2287、2288、2289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2016年3月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6)京长安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现申请执行人持上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