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沈洪友与盐城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友,盐城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324号原告沈洪友,居民。被告盐城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高苏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洪友诉被告盐城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洪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洪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洪友负担。审 判 员 杨梦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