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熠与何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熠,何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熠,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何灿伟,男,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执行人张熠诉被执行人何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法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执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