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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汪丽坤与谢坤、钟文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坤,谢坤,钟文甫,周金龙,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035号原告汪丽坤,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5160。被告谢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032。被告钟文甫,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365。被告周金龙,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7337。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1900000044473,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坤诉被告谢坤、钟文甫、周金龙、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虹代理审判员  李宇婷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会速 录 员  唐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