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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巴文山诉卢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文山,卢金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501民初165号原告巴文山,男,汉族,49岁。被告卢金山,男,满族,46岁。原告巴文山与被告卢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穆爱萍于2016年3月16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文山,被告卢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文山诉称,2014年2月7日,被告购买了八十六团四连的葡萄地16.4亩,双方约定价格为6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支付了40000元,剩余20000元被告在2014年4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在2015年2月7日,被告又给原告支付了4000元,剩余16000元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当年年底付清,逾期支付将加付利息,利息按照1.5%计算,到期后,被告拖延不给原告付款,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00元、按月息1.5%支付2015年2月7日至2016年4月7日的利息33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金山辩称,对欠原告土地转包费16000元无异议,因种植葡萄一直亏损,所以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支付16000元,也无力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将其在第五师八十六团租赁的16.4亩葡萄地转包给被告种植,转包费为60000元,转包期限自2014年3月初至2024年12月31日。后被告给原告支付转包费40000元,剩余的20000元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于此款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又于2015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原告现金20000元,现付4000元,到2015年6月份付6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5年年底付清,若付不清支付0.015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八十六团葡萄地租赁种植合同》复印件一份、欠条两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巴文山与被告卢金山的土地转包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欠原告转包款16000元,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包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欠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在欠条中仅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而未对还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巴文山转包费16000元、利息2400元,合计184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巴文山承担7元,被告卢金山承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