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勋玉与徐德财、夏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勋玉,徐德财,夏庭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196号原告冯勋玉,女,汉族,1949年10月8日出生,住平利县城关镇西直街***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49********。被告徐德财,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平利县城关镇大什字政协家属院*楼*号,原住汉阴县平梁镇五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1********。被告夏庭聪,女,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大什字政协家属院*楼*号,系徐德财妻子。原告冯勋玉与被告徐德财、被告夏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勋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冯勋玉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