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向中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中海,黄麟华,祁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03号申请人向中海,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黄麟华,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祁美琼,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中海与被申请人黄麟华、祁美琼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称被申请人黄麟华于2014年8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4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息3分,后又于2014年12月3日向申请人借款105000元。现申请人催要无果,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现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中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麟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扣押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