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民初301号原告:佘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鹏武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打工相识,后于200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名女孩于某甲,2006年8月19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口角吵架。被告已经回到其户籍所在地与我分居生活。现在,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我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于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铺镇北乐村真爱西小区18号楼二单元502室住宅楼一座,平均分割。被告于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于某甲,2006年8月19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于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铺镇北乐村真爱西小区18号楼二单元502室住宅楼一座,平均分割。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资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已生育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