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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月珠、陈淑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珠,陈淑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珠,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杨津、王锦有,均系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缄,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4。委托代理人吴云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月珠因与被上诉人陈淑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月珠的委托代理人杨津,被上诉人陈淑缄的委托代理人吴云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由上诉人陈月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静文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