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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兵典、李婷等与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兵典,李婷,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379号原告:袁兵典,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李婷,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址同上。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学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熊赣平,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凤凰州凤凰北大道999号江西交通干部学院三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兵典、李婷诉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兵典、李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兵典、李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兵典、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兵典、李婷承担。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