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正兵与吴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兵,吴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王正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兵与被告吴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兵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二次手术及手术费申请司法鉴定,因原告王正兵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单位决定终止本次鉴定。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王正兵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正兵负担。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