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玉国诉被告石显生、王晓颖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国,石显生,王晓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013号原告田玉国,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石显生,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王晓颖,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国诉被告石显生、王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玉国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玉国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张 迪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