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彩华诉王书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92民初303号原告周某某,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脾气秉性不佳经常吵架,后来发展到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现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长达一年之久,经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在长达十多年婚姻生活中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基础,并育有儿子,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被告与原告于2001年以贷款的方式购房一处。被告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被告不吸烟、不喝酒,没有任何恶习,生活作风正派。在生活和工作中不辞辛苦,努力工作,为家庭竭尽全力。虽然经常为生活外出务工,但也为了照顾家庭。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互相牵挂。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被告在生活中压力过大,有心躁现象,影响了双方情绪,这是原、被告暂时矛盾的原因。通过这几天的自我反省,我认识到自己的态度过于急躁。在今后的生活我坚决改过,为维护原、被告完整的家,给孩子一个完整的成长环境,我有决心和信心与原告能白头偕老、相濡以沫过完今生,来完成今生的圆满婚姻。为此,我请求人民法庭依法审理,给被告机会,让原被、告有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2月12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2004年2月15日生育一子王某甲。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载卷佐证,经本院开庭质证并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争取夫妻关系和好,为维护家庭完整和社会稳定,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