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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043号原告李秀云,1950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秀云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云负担。审判员  牟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