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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能虎与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能虎,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孙能虎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孙能虎与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应按调解书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能虎各项赔偿金1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0元、执行费14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高字(2015)第0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铁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