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刘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79号原告:李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郭凤霞,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61548531-5。委托代理人:卢晓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刘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责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270000元,并由郭凤霞提供其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丹桂苑17栋E单元402室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2月16日,已用去医疗费344625元。被告刘凯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原告请求该公司先行支付2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先行给付原告李军医疗费27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郭凤霞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丹桂苑17栋E座4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洪房证高新开发区字第1000524432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雅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