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宋天炜与孙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炜,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宋天炜,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长宁县。被执行人孙洁,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宜宾县柏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洁在宜宾市车管所登记的两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川X**;川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洁在宜宾市车管所登记的两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川X**;川X**)。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