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65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4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在开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