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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9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刑拘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3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汝南、古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喝酒后驾驶粤Q×××××小汽车从阳江市阳东区苏荷酒吧后门驶出龙日路,随即碰撞到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粤Q×××××小车,被告人陈某没有停车下来,而是继续驾车离开,并再碰撞停在龙日路边的粤Q×××××号小汽车和粤Q×××××号小汽车。与三车碰撞后,被告人陈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新江路边时,被被害人王某截停,后报警处理。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化验,检结果为106.8mg/100ml,属醉驾。同时,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多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袁某、莫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书、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身份及驾驶资格材料;交通事故处理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粤Q×××××号小轿车、粤Q×××××号小轿车、粤Q×××××小轿车的车主自愿达成协议,并赔偿他们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