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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小萍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萍,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萍,女,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周小萍与被执行人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龙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周小萍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0700元,未执行标的为90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90700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周小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周小萍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