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常广海与姚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广海,姚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常广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姚国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姚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国民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中路C区2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