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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孔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上诉人孔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侯 康代理审判员 赵树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