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336号原告:李某,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五金交电总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基地建设进出口总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