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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苏伟波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634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苏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被执行人:苏伟波,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立案执行苏伟波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苏伟波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苏伟波的财产报告程序。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