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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詹坤山、詹玉花、詹福周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詹坤山,詹玉花,詹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詹坤山。被执行人詹玉花。被执行人詹福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詹坤山、詹玉花、詹福周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5630号公证书及(2015)陕证执字第4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詹坤山、詹玉花、詹福周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1482.7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詹坤山、詹玉花、詹福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锦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龙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同源堂商贸有限公司、詹坤山、詹玉花、詹福周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5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