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杨书启、驻马店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杨书启,驻马店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法定代表人:翁文庆,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书启。被告:驻马店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王楼东组。法定代表人:王华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书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诉讼代表人:张秋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威,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杨书启、驻马店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