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92号申请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关联案件,为方便执行为由,要求将本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6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