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喻小强、李海英与喻小强、李海英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喻小强,李海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喻小强(曾用名喻晓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英,陕西科技大学老师。再审申请人喻小强因与被申请人李海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喻小强申请再审称:1.李海英于2013年12月15日给其写的内容为“与喻小强合作事宜欠十一万五千五百元整”的欠据,是双方经过结算冲抵后的出具的,其不欠李海英86000元,法院认为欠据中所述“合作事宜”不包本案委托事项,不能证明该115500元欠据是双方对二人的全部债权债务结算冲抵后出具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李海英主张86000元债权的请求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以当事人间互发的短信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喻小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李海英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喻小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海英委托喻小强办理所托事宜,喻小强接受委托并收取佣金,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宜办理未果,喻小强应按约定退还所收款项。喻小强认为李海英2013年12月15日给其出具的115500元欠据所载“合作事宜”包含本案委托事项,该借条是双方对彼此全部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其不欠李海英86000元。经审查,原审法院按照双方提交的条据、喻小强发送给李海英内容为“以前我欠你的,你可以去相关机关主张你的权利”的短信息,结合双方认可金钱往来情况对账结算,不能得出李海英出具的115500元欠据系双方对全部诉争事宜的结算,加之欠据中亦未清楚载明“合作事宜”包含本案事项,最终认定该115500元欠据所载“合作事宜”不包含本案委托事项,判令喻小强判令喻小强返还李海英86000元于法有据。故喻小强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依据不足。关于李海英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李海英一直向喻小强催要该款项,并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该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故喻小强认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明显不能成立。综上,喻小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喻小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