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于学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于学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305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城路与东城路交口处。法定代表人孙建良,站长。委托代理人秦呈仁,该单位职工。被告于学耕,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被告于学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