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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人新、赵人礼等与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人新,赵人礼,赵人明,赵庆双,李洪岐,赵庆然,李洪山,吕为印,赵庆宽,冷建秋,吕振全,吕树凤,赵人平,安如宗,赵小义,赵庆培,陈庆艳,吕振春,吕为祥,吕为民,吕振辉,李景顺,李景先,吕树广,王文良,吕振太,刘秀伟,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人新,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人礼,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人明,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庆双,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人礼,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岐,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庆然,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山,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为印,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庆宽,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冷建秋,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振全,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树凤,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人平,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如宗,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小义,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庆培,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庆艳,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振春,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为祥,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为民,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振辉,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景顺,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景先,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树广,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良,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振太,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秀伟,农民。上述28位再审申请人之诉讼代表人:吕为祥,男,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系本案申请再审人之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刑庆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兰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人新等28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三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人新等28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受损农作物主要为玉米,亩产为1200斤,单价为每斤1.08元,实际损失共计423351.36元。原审法院应依据当事人的诉请332060元进行判决,而不是只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0万元损失。赵人新等28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搭建土埝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综合考虑受淹农田地势低洼、曾多次发生涝情等因素,酌定泰钢富达分公司向赵人新等人赔偿损失20万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赵人新等2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人新等28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