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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382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3日生一女王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她进行殴打,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她曾向法院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现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复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王某某由她抚养且被告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他与原告许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属实,双方虽因琐事时有争吵,但并未对原告许某某进行殴打,故他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2月13日生一女王某某。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许某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现原告许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复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许某某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拒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案件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综合病历、照片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均有责任,但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许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