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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振生与那顺巴图、阿如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生,那顺巴图,阿如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204号原告杨振生,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那顺巴图,男,3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阿如娜,女,3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生与被告那顺巴图、阿如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生以与被告那顺巴图、阿如娜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杨振生负担。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