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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宁夏宝莉建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宝莉建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字第1015号原告宁夏宝莉建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海山、陈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韩志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吴广贤,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宝莉建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认定被告的登记住所地在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