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伏南与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伏南,谭学文,陈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052号申请执行人张伏南,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学文,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腊梅,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伏南与被执行人谭学文、陈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5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谭学文、陈腊梅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伏南案款206120元及其后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谭学文、陈腊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20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谭学文、陈腊梅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伏南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抚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