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04号原告: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陈沁,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