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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作余与宋仪庆、汲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余,宋仪庆,汲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459-1号原告:王作余,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宋仪庆,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现住莒南县。被告:汲传华,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现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余诉被告宋仪庆、被告汲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汲传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60××55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汲传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60××55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秀恒 微信公众号“”